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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衷“过错追究”别冷落“事前监督” [原创 2007-05-23 22:33:11]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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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衷“过错追究”别冷落“事前监督”

贾如军

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5月23日《中国新闻网》)

http://news.163.com/07/0523/01/3F50GNM20001124J.html

目前,大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热,“百度”一下发现,大到省市,小到具体行政单位几乎都制定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之类的规章。笔者以为,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虽有必要,但不可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看成是“兜底”的行政制约机制,以为有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就可以万事大吉。恰恰相反,与“事前监督”相比,“责任追究”只是末,“事前监督”才是现代行政的根本。只有构建完善的“事前监督”机制,才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实现科学决策。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该条款中有两个地方值得商榷。第一,既然“决定”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违反行政决策程序,那么如果在事前对这个违规的决定实施严密的监督,让它“胎死腹中”,不就可以避免因执行该决定而最终导致行政过错的发生吗?第二,既然让不发表意见的人也承担责任,那么为什么不在事前询问他们“不发表意见”的原委呢?要知道在中国现有体制环境中,对主要领导决策表示“沉默”已经难能可贵,几乎可以认为是无声的“反对意见”。如果我们的决策人能够虚怀若谷讲一点民主,虚心征询一下这些敢于“不发表意见”者的意见,诚心听听他们的“心里话”,或者,如果完备的“事前监督”机制,能够保证那些有不同意见者能够正常的表达意见,那么也许最终的决策就不会是一个需要追究责任的错误决策。

类似例子现实中还有很多。明明决策不民主不科学,其行政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结果,但是由于事前监督机制的缺位或者虚设,致使这种错误行政得以既成事实;明明某种行政执法行为违规甚至执法犯法,但就是因为地方政绩需要,主要领导需要,执法人员只有“不发表意见”的执行。而最终结果不仅政府当被告,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哪怕是象征的)。因此可以认为,行政过错的发生,很大一部分是可以于“事前监督”中避免的。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固然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手段。但是,“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只是一种事后“补救”和惩戒机制,如果能够依照规定认真执行,做到有错必究、必罚,那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惩戒效应也许可以发挥作用;但是,如果只是简单的敷衍,过错追究成了安慰群众的形式,那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然难有作为(事实上现实中一些包庇袒护现象已经验证了笔者的判断)。因此,笔者以为,各地在热衷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时,切不可冷落民主监督机制的构建——完善“事前监督”才是现代行政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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