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涨工资工会应该发挥作用
贾如军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14日在天津表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采取五项措施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力争在未来5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邱小平是在14日出席“天津开发区工资集体协商奖励暨推动会议”时,作上述表示的。(5月15日《华西都市报》)
劳动部提出的提高企业职工工资的五大举措之一,是“进一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依照普世通行的工会组织职能,笔者以为,这里的“职工代表”应该指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无论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还是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代表职工利益与企业“谈判”,都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更为关键的是,职工工资标准经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后,如何监督企业去“兑现”。这是笔者最担心的问题,因为目前有些企业连《劳动法》都不放在眼里,遑论普通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加班要给加班费;要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要执行法定工时制,不得随意延长工时和加班加点……可是,目前上述违法现象不是屡见不鲜吗?节日加班有多少职工真正领到了3倍或者2倍工资?一到年根岁底,农民工讨薪的报道不是铺天盖地吗?企业动辄延长工时,一些工人长期被迫加班加点,一天上13、4个小时班的现象不是司空见惯吗?凡此种种,企业连《劳动法》都不放在眼里,为职工涨工资这等要它们“出血”的规定,怎能指望它们不折不扣的落实呢?
那么中国一些企业为何可以拿《劳动法》不当回事?为何可以明目张胆的侵犯职工权益?其根本原因就是工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发挥起来,对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和有力的监督。按国际惯例(请原谅我套用一句时髦语),工会是职工自己的组织,其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资双方关系,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利益诉求,以及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等。可事实上,我国工会的上述基本职能并未得到很好的发挥,致使企业违法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
《国际歌》有一句唱词叫“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我想,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想要它们自觉自愿地为职工涨工资,无疑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这就需要有一个坚强的职工组织来监督落实既定的工资标准,迫使企业与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显然,要想实现这种“监督”,其一必须在包括外资企业的所有企业中成立工会组织,其二必须对现有工会组织进行改造,转变原有的“橡皮图章”角色。
因此,未来的五年,政府不仅要“完善工资指导线”、“确定合理工资水平”,及时提供服务发布相关信息,而且要在转变现有工会职能上有所作为——政府对企业的监督更多的是通过企业工会去实现,这也是世界共识和大势所趋。
: 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