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切断行政乱收费的“动力源”
贾如军
《齐鲁晚报》5月6日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日前表示,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明确允许设立收费项目的条件。当前,我国各种收费规模依然偏大、行为不规范。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再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
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为什么会达到如此大的规模?为什么“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行政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为什么一些行政单位会不顾后果不顾影响的不择手段乱收费?关于行政收费的规定和标准各政府部门和机构都有相应的法规规定,但为什么一执行起来就走样?笔者以为,其原因不外乎部门利益驱动,收费后本部门有利可图。行政乱收费的根源,完全在于行政部门自己获取利益的“冲动”。
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在行政许可法未出台之前,利用给摊贩发放“占道许可证”的权力,对占道经营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取名叫“占道费”。该费用上缴财政后,又按一定比例返还。正是由于“收费返还”这样一个动力,所以单位从上到下一心一意谋收费,该收的收,不该收的也收,甚至以收费代管理。而当这项费用取消、行政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后,收费的热情马上就降了下来。现在除正当的行政处罚罚款外,绝无乱收费现象发生。
因此,笔者以为在制定行政收费法时,清理和规范行政收费项目固然重要,但重点应该放在行政收费的“程序”规范上。即除了合理收费外,收费的程序必须科学合理。只有对行政收费的程序做出强制性规定,才能有效促进行政单位依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比如可以试行行政部门只负责项目审查和审批,具体费用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除列支必要的工本费、材料费外,所收费用一律不得返还等。总之,只有切断行政单位的“利益链”,从源头上抑制其乱收费的冲动,才能有效控制行政收费的无序状态。
事实上,目前一些行政乱收费并非无法可依,关键问题是这些行政费用与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说得直白点,那些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用车等等,那一样不指望权力资源交换来的“外快”呢?因此,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立法是根本,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才是关键。这最终还是归结到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假如不能从程序上堵塞政府部门“权力寻租”的空间,那么在强大的利益驱使下,行政收费法即使颁布实施又能奈何得了谁呢?
http://news.sohu.com/20070506/n2498605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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