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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轻判杀人警察无法“服众” [原创 2008-04-22 20:48:53]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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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轻判杀人警察无法“服众”

 

贾如军(寸草心)

 

河北沧州河间民警张东岳与一名歌女在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张东岳手掐歌女颈部致其死亡。20079月,张东岳一审被判6年有期徒刑。死者家属不服上诉,最近,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422日《燕赵都市报》)

 

我们不妨对此案做几个“假设”:假如被告人不是当地警察;假如被害人是河北本地人而不是远在陕西的农民;假如法院完全“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审理……那么此案最后的判决还会是这个结果吗?

 

由以上假设,人们必然产生以下几个“疑问”:原被告之间身份地位的“悬殊”会影响法院的判决吗?法院对审理环节上存在的漏洞和瑕疵为何视而不见?此案背后是否有其它因素在干扰法院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人们的这些“假设”和“疑问”源于明显被法院“忽视”的事实和细节。比如,医院大夫的询问笔录证实,受害者余某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而两审法院皆认定“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样的虚假证据;沧州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显示,余某在死亡之前已经遍体鳞伤,且有两处是高度肿胀等,而法院却对此证据置若罔闻。因被害人已经死亡,案发现场又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场,因此,从张东岳为寻求性刺激“应邀”掐被害人颈部,到送余某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法院采信的几乎都是被告人一面的“供证”。可是,“单方面”的供证(不管被告还是原告),根本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有效依据。

 

张东岳作为一名警察,公然违反法纪,生活作风腐化堕落,和一个歌女长期维持不正当关系,已经丧失了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起码的道德。而且,掐人颈部能致人死亡是一个常识问题,作为一个警察却明知有危险而故意为之,法院把这样的案件定性为过失杀人,怎么能令人信服呢?此案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引起舆论大哗,网上几乎一面倒的认为该案法院判决不公,有枉法的嫌疑,其背后必有被告人作为警察身份的特殊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前不久在与珠海中院法官会谈时,在对待判不判死刑问题上提出“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现在,该案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后,立即遭到公众的普遍质疑和声讨。若按照“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这一标准,那么这起杀人案件被告即使不判死刑,也不应该只判六年有期徒刑,否则就难以“服众”,就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国历史上有无数因贪赃枉法而屈死的冤魂,从这起明显不能“服众”的判决中,人们隐隐感到又有一个屈死的冤魂正在成为历史。

 

http://news.163.com/08/0422/04/4A40QKQ5000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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