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群众“感觉”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吗?
贾如军(寸草心)
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10日与珠海中院法官会谈。王胜俊提出,要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王胜俊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月11日《南方都市报》)
在判不判死刑问题上,王胜俊院长的第三个“依据”可能源于所谓的“民愤”(在法院判决书上我们通常可以发现“民愤极大”这个词),或者“民意”。对于“民愤极大”的案犯,比如故意杀人犯,大贪污犯等,法院如果“刀下留人”;或者对虽有罪但罪不当诛的案犯,比如动乱时期的所谓“政治犯”等,法院如果重判,无疑会导致相反的社会效果。
但人民群众的感觉本身是个模糊的概念,“民愤”或“民意”并不能成为硬性的指标。首先人民群众的感觉无法定性,不好衡量。毛泽东曾经说过,凡有人群的地方就有左中右。面对一个罪犯,有人说他罪大恶极,但同时也可能有人替他鸣不平。其次民意难以体现,无法正常收集,因此民意很容易被利用,从而成为某些机构和个人徇私枉法的借口。
司法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人民群众的“感觉”并非任何时候都是客观公正的,民意有时甚至是狂热的,缺乏理智的,如果将群众的“感觉”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之一,很可能造成民意的泛滥或被滥用。因此,对于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归根结底还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掺杂其它因素。即使是人民陪审团也只能作罪与非罪判定,最终判决结果还是要由法院根据法律来裁决。
那么在判不判死刑问题上,人民群众的“感觉”要不要尊重呢?这里有一个概念必须厘清,即立法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应该是立法的宗旨。法院是法律的执行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是法院的天职。法院的判决只有一个依据,那就是法律,任何人的非法律意志都不能干涉司法。人民群众的感觉(民意),可以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总结,由司法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立法机关,以促使立法更加完善。
人民群众的感觉,只有通过立法来体现,而不是通过司法来体现。当人民群众的“感觉”(民意),不断通过立法写进法律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可能逐步实现。
http://news.163.com/08/0411/04/497LF8MQ0001124J.html
: 天下


